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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法制晚報報道
  今天上午,繼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案及親信張曙光案被宣判後,鐵道部高管職務犯罪窩案的另一關鍵人物被稱“高鐵一姐”的山西女商人丁書苗(本名丁羽心)以受賄罪、非法經營罪一審判刑20年,並處罰金25億元,沒收個人財產2000萬元。
  2013年9月24日,被稱“高鐵一姐”的山西女商人丁書苗在二中院出庭受審,當時檢方指控其非法經營達1858億餘元,非法獲利20餘億元,為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買官”、“撈人”行賄4900萬餘元。
  法庭宣判
  獲刑20年,罰金25億元
  被告人丁書苗,1955年4月8日出生於山西省沁水縣,漢族,小學文化,博宥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經營罪於2010年12月24日被監視居住,2011年6月23日被羈押,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法院經審理查明,檢察機關起訴指控丁書苗行賄、非法經營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對丁書苗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0萬元;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億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億元,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0萬元。
  非法經營
  違法所得共計20餘億元
  2007年到2010年間,被告人丁書苗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違反國家規定,直接或通過胡斌、鄭朋、郭英(均另案處理)等人,與中鐵二十局集團有限公司、中鐵二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等23家企業商定,採取有償運作的方式,由丁書苗等人幫助該23家企業在57個鐵路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過程中中標。
  中標後,丁書苗、胡斌、鄭朋等人以收取“中介費”等名義向中標企業或從中標企業分包工程的施工隊收取費用,違法所得共計摺合人民幣30餘億元,其中丁書苗違法所得數額共計摺合人民幣20餘億元。
  行賄事實
  為劉志軍“辦事”花4900萬
  2004年至2011年間,法院查明被告人丁書苗通過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獲取了巨額不正當經濟利益。為感謝劉志軍的幫助,丁書苗採取為劉志軍花錢辦事的方式行賄4900萬元。
  2009年至2010年間,丁書苗通過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外資項目管理中心原
  主任範增玉(另案處理)謀取了不正當利益。
  為感謝範增玉的幫助,自2009年6月至2010年9月,被告人丁書苗先後38次向範增玉行賄共計摺合人民幣4013.4388萬元,其中範增玉以購房需要用錢或急需要現金辦事為由索要人民幣880萬元。
  被告人丁書苗於2010年12月24日被抓獲歸案。
  案發後,丁書苗行賄犯罪獲得的不正當財產利益和非法經營犯罪的違法所得已基本追繳。
  檢方指控
  先後38次行賄扶貧辦主任
  檢方指控,2004年至2011年間,丁書苗通過時任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因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死緩),為其和其親屬實際控制的公司獲得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獲取經營動車組輪對項目公司的股權、運作鐵路建設工程項目中標、解決企業經營資金困難等事項提供幫助,獲取巨額不正當經濟利益。
  案發前,丁書苗曾是扶貧名人,中國扶貧開發協會副會長,並登上福布斯中國慈善榜。
  但檢方指控,2009年至2010年間,丁書苗為樹立正面形象、逃避有關部門查處,先後38次行賄時任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外資項目管理中心主任範增玉(涉嫌受賄罪已被公訴),由丁書苗向中心捐款,範增玉安排她在有關表彰會上發言併在有關刊物上刊登她的慈善事跡。
  據瞭解,丁書苗被控的非法所得中,有數億元資金已被用於慈善。
  她因劉志軍騰達
  劉志軍因她落馬
  據媒體報道,這位識字甚少的女商人,20歲時做過小販賣過雞蛋,30歲開始搞煤炭運輸,40歲時結識劉志軍,成為火車運輸指標販子。此後其“生意”進入巔峰。
  2010年七八月間,有關部門瞭解到,某大型國有企業在中標鐵路項目後,從賬外劃給了丁書苗的公司約1億元。當時,國家審計署正在對京滬高鐵進行例行跟蹤審計,上述國企也參與了京滬高鐵項目,有關部門因此將線索提供給審計人員,審計署隨後對該企業展開延展審計,這家企業很快承認錢打給了丁書苗,並表示這是招標潛規則。
  丁書苗為何有如此驚人的能量,能從第一層的“大總包”中獲利?她與劉志軍極為密切的關係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關註,併在內部立案繼續調查。
  但辦案人員沒有立即控制丁書苗,辦案人員發現,具體運作中標該項目的是一個名叫侯軍霞的人。
  2010年12月24日,北京警方將侯軍霞抓獲歸案。侯軍霞被抓後,很快供出其背後“推手”,那就是她的母親丁書苗。2011年初,丁書苗被警方抓獲歸案。丁書苗歸案後,又供出幕後真正的“推手”劉志軍。
  2011年2月,劉志軍被雙規,至此,這起驚天大案終於案發。
  [專家解讀]
  為目前個人犯罪被處的最高罰金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肖中華告訴記者,罰金數額的裁量主要依據是犯罪情節,包括違法所得、造成損失大小等因素。法院對丁書苗判處非法經營罪,並處罰金25億元,主要是非法經營和違法所得的數額都特別巨大。
  罰金刑作為一種財產刑,這種刑罰的目的在於從金錢上剝奪犯罪人的犯罪能力,同時是對非法經營罪這種營利性犯罪的一種懲處。
  肖中華說,據他所知,針對個人犯罪並處罰金而言,此案數額是目前國內最高的。
  今年9月,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葛蘭素史克公司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罰金30億元人民幣,這是目前對單位犯罪主體最高的罰金。
  罰金判決生效後,犯罪人會一次或者分期繳納。如果確實因為經濟能力等不可抗力因素難以繳納,可以減免繳納或者免除。我國法律規定,如果犯罪人逃避繳納,人民法院只要發現其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隨時追繳。
  如果丁書苗的罰金已經扣押在案,那麼罰金就不存在執行的問題。如果扣押的財產尚不足25億元,丁書苗還應當依據人民法院的要求,在一定期限內足額繳納剩餘部分。
  [新華社評論]
  必須讓行賄者把吃進去的全吐出來
  過去,刑法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明顯輕於受賄罪,導致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重受賄、輕行賄”現象,使得對受賄、行賄的懲治存在明顯的“力度差”,導致行賄犯罪高發。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之所以提高放寬行賄處罰的門檻,也正是基於這樣的現實考慮。
  同時,在賄賂案件查處過程中,行賄人往往通過賄賂官員獲得巨大利益,但由於立法缺失,沒有通過財產刑這一法律手段加大對行賄人的懲治力度,難以使行賄者“吐出”不當獲利,導致“行賄一次、幸福一世”“一人坐牢,全家享福”的畸形現象。因此,必須讓行賄者把吃進去的全吐出來,只有這樣,才能讓行賄者掂量掂量“行賄成本”,不敢輕易出手行賄。
  中央提出,加快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完善懲治貪污賄賂犯罪法律制度,把賄賂犯罪對象由財物擴大為財物和其他財產性利益。秉承這一精神,相關法律必將不斷完善。期待這些法律能進一步強化“不敢腐”的高壓紅線,並對行賄者形成“不敢送”的有效震懾。
  (據新華社杭州12月16日電)  (原標題:25億,“高鐵一姐”領“個人最高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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